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糾紛解答>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1.66W)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採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採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查驗並儲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的原件或影印件。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作好登記。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二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儲存,及時更換,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效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週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六條: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效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