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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償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33W)

一、勞動合同補償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補償發放的標準是什麼?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補償金什麼時候發

協議解除合同的補償金一般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金應在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就應該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職工補償金扣稅怎麼算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具體依據是《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相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稅部分的計算方法依據《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超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應繳稅數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通常情況下,大部分正規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都會盡快給員工賠償,讓員工在找工作的期間也有經濟能力。勞動合同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證公司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現在大部分的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都會進行經濟方面的賠償,工作時間越久,那麼賠償金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