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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生病工資如何支付

工資福利 閱讀(2W)

員工生病工資如何支付

依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如果員工請病假了,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支付工資,那麼,員工患病期間的工資應當如何支付?具體標準是什麼?下面,請大家馬上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釋出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並用。

3、醫療待遇。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專案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專案和採用醫療儀器、裝置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療、治療專案:

第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專案;

第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專案;

第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內的診療專案。

具體由《保險專案意見》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範圍》第2條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範圍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據此,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西藥、中藥和中藥飲片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

4、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4款的規定,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從成本中列支。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員工患病期間工資如何支付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員工患病期間的基本工資應當照常發放,只不過發放標準可能會低於平時工資。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