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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高溫費是否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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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高溫費是否屬於工資

高溫津貼其實現實中落實得並不是特別的好,尤其是大城市和小縣城在高溫費這一方面呈現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況,因為小縣城有很多勞動者在自己工作崗位上辛辛苦苦十幾年,幾乎都沒聽說過高溫費的這一回事,相對於每年都按時有高溫費的這部分職工有些比較好奇的是在我國規定高溫費是否屬於工資?

一、在我國規定高溫費是否屬於工資?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在日最高溫度達到35度以上的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不含本數)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按照國家統計局一號令的規定,各項津貼、補貼都應屬於工資的組成部份,因此其性質應屬於工資範疇。國家稅務總局也表示,個人取得的高溫補助要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在發放高溫費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外,單位還應該向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應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哪些企業應該發放高溫補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國小、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國家規定的員工的個人工資的組成部分當中是包括津貼的,那高溫費作為一種在夏季的高溫津貼,自然屬於員工的工資所得,因此,夏季的高溫費納入了員工的工資所得當中以後要被扣除個稅的。我國境內所有的企業對滿足條件的勞動者是有義務發高溫補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