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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青島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高溫補貼 閱讀(1.3W)

高溫補貼在我國進行發放的時候需要注意一定的事項,因為很多用人單位可能認為高溫補貼發放之後,那麼工資就可以折抵一下,或者說發放一些清涼降暑的飲料就可以抵充高溫補貼,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在我國青島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青島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一、在我國青島高溫補貼規定是怎樣的?

據悉,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另外,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伏天”氣溫高、氣壓低、風速小,人人應注意防暑降溫。然而,“三伏天”仍有勞動者堅守工作崗位,比如室外工作的建築工地農民工、室內工作的司爐工等。

按規定,高溫工作者可領高溫津貼,那麼,天多熱算高溫?省人社廳明確,結合山西省氣象特點,每年6月、7月、8月3個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領取高溫津貼的標準是,每人每月240元。

謹防高溫津貼發放三種誤區

近年來,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專項督查發現,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常進入3種誤區。

一種情況是,用綠豆湯等實物衝抵高溫津貼。

比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冰糖、綠豆湯等防暑降溫物品,標準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來超過240元標準了。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按照規定,企業應為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等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故不發高溫津貼。

比如,企業巡檢工,大多時候在空調房裡工作,只有少數時候才到高溫環境中巡檢。企業因此認為,公司巡檢工不享受高溫津貼。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企業的這種做法也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企業應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企業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企業不能完全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就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在這裡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他人侵犯自己高溫補貼的這項權利,那麼是可以向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者一些其他的方式來解決的。其次就是高溫補貼的發放也有著明確具體的規定,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