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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哪些不屬於撫養費?

子女撫養 閱讀(2.52W)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哪些不屬於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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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用,對於大家來說應該都不陌生。撫養費用,被提及次數最多的時候就是離婚的時候。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離婚時需要確定孩子的撫養費用。但是許多人都不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哪些不屬於撫養費?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孩子的撫養費包括哪些

(一)哪些屬於孩子的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也就是父母雙方離婚時,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應支付給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不屬於孩子撫養費的情況。

孩子的撫養費應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需注意的是這些費用還需必要,其他不必要的費用並不包括在撫養費的範圍內。下面將具體列舉說明。教育費方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孩子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孩子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生活費方面,也需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醫療費方面,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二、男方不要孩子也不給撫養費應該怎麼辦?

現實中,田某可以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譚某支付撫養費。關於撫養費數額的問題田某既可以按照離婚時雙方約定的300元每月生活費進行主張,也可以根據子女現在實際所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進行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田某要求譚某支付女兒撫養費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首先在這裡需要告訴大家的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範圍包括孩子的醫療費用,教育費用以及生活費用,其次就是這些費用必須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不必要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教育費用是不屬於撫養費的。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