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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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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工傷認定所需流程是什麼?

1、工傷申請登記: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轄區社保處應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按照《接待登記簿(工傷)》的內容認真填寫留存備查。

2、受理工傷認定時限: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為受理時限,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受理時限,並填寫《延長申請時限受理表》。

3、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對書面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場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

4、社保處將單位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及有關資料,在接收申請5日內,報局工傷行政主管部門。

5、工傷認定申請資訊錄入:工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社保處報送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將相關資訊錄入計算機系統,並在規定時限(15日)內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

6、材料補正: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通知書將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7、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對符合受理範圍且材料齊全的(包括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傷或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8、審批延期: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在作工傷認定結論時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的結論後作出。延期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要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行政部門延期審批表》,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9、送達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以及認定工傷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以及其他需要送達的文書,分別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相關單位。

10、送達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項決定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送達時都應當填寫《送達回證》,由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採用掛號郵寄或快遞方式送達的,應將憑據留存。

11、歸檔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的所有材料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各種文書材料應當在每季度進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請作為一份材料歸檔管理。

12、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所在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發給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告知辦理參保手續的時間、經辦機構名稱、地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應抄送工傷生育中心、勞動監察大隊各一份。

二、工傷申報主體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內容範圍、時限、受理主體: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發生了工傷後,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賠償前首先要進行工傷鑑定,勞動者在提交相關的材料時也要保證材料是真實有效的,如果對相關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