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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 閱讀(1.1W)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雖然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與勞動者個人申請工傷認定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太一樣的,不過說到工傷認定流程,其實都還是差不多的。那其中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流程具體是怎樣的呢?而勞動者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又是否有時間限制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一一解答。

一、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不少事故受害人,因為不清楚申請認定工傷是有時限的,常常錯過了最佳的時期,給自己帶來很多不便。申請認定工傷,用人單位申請應在1個月內,個人申請最長時限為1年。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後,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太原市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因行業類別不同,共有三個標準,由單位負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規定時限內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

各位可以參考瞭解一下。如果是由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的30日內提出。同時在材料要求上面也與個人申請工傷認定不同。但要是單位對認定結果不服的話,此時也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