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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不給報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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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不給報銷怎麼辦?

工傷認定後不給報銷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對於工傷的認定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也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

工傷藥費報銷規定

1、工傷醫療費用一般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償還。如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一般由單位經辦人攜帶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辦理報銷手續,或者在出院時候直接進行結算。具體辦理流程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2、如果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那麼工傷治療的費用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工傷三個目錄範圍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說,單位並無醫藥費支付責任,這筆費用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至於工傷基金最後實際報銷多少,是由他們來稽核的,也就是說報銷與否以及報銷多少是工傷保險基金說了算。超過工傷醫療費報銷範圍的由個人承擔1、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傷醫療費用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即通常所說的“三大目錄”。符合”三大目錄“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範圍,用人單位參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單位支付。2、一般來說,在制定三大目錄時已充分考慮到工傷職工的醫療需求,保證工傷職工治好病康復起來基本都沒問題。社會保險有一個很重要的理念和原則,保基本。因此,不可能讓工傷職工都住豪華病房,用進口高階藥,是有標準的。你可以住高檔病房,但是超出標準的部分個人承擔,單位也沒理由替你承擔。要不然,工傷職工都用貴藥,都住好病房,住進醫院裡就不打算出來了,哪個單位負擔得起。超出”三大目錄“的醫療費用,個人自行承擔。如有爭議,可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時間為一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員必須在醫療終結後一年內,由用人單位經辦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醫保經辦機構30日工作完成費用稽核結算,次月中旬市社保基金中心下撥款項。但如遇有疑問、大額醫療費用、需調查取證的,費用稽核結算則不受30個工作日限制。

工傷的鑑別方法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係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工傷認定後不給報銷的話,可以先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當事人也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報銷與否以及報銷多少是工傷保險基金說了算,工傷的具體情況是滿足“三大目錄”才是可以報銷的範疇內,超過工傷醫療費報銷範圍的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