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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工傷認定後不認可勞動關係怎麼辦?

工傷認定 閱讀(2.51W)

一、作出工傷認定後不認可勞動關係怎麼辦?

作出工傷認定後不認可勞動關係怎麼辦?

作出工傷認定後不認可勞動關係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係以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具體來說書寫好相關的申請書遞交給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按照規章流程來進行安排認定。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杜絕這類問題的關鍵,當然是事前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關係的認定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是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儲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確實屬於工作性的傷害的話,用人單位也不會推脫自己的一些賠償的責任,畢竟都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來予以賠付的,但與此同時有一些可能並不認可和勞動者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維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