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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工廠不認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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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工廠不認可怎麼辦?

員工在工作期間,難免會受到一些傷害,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的特殊性質,或者時一些意外的因素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並且用人單位發現之後應該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並且應該攜帶相應的材料到相關的機構進行工傷認定。那麼工傷鑑定後工廠不認可怎麼辦?

一、工傷鑑定後工廠不認可怎麼辦?

向工廠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個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鑑委的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限內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發生法律效力,不由得用人單位不承認。用人單位不按鑑定結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1]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工傷認定對於員工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害人可以自己去或者時委託親戚或者是律師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員工維護自己權利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