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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工傷認定程式

工傷認定 閱讀(1.69W)
重新工傷認定程式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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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經企業簽字蓋章後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遇有特殊情況,申請工傷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親屬沒有可能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蓋章後報送。企業不簽字蓋章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2、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1)企業的工傷報告;

(2)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3)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職工醫院(醫務室)開具工傷診斷書;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的工傷報告;

(5)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出具公安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裁決書或有關證明;

(6)屬於履行職業遭致人身傷害的,應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門的有關證明。

3、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即認定為工傷、視同為工傷以及不得認定構成工傷。而根據這些範圍內容,我們也可以知道並非所有勞動者人身受到了傷害的,都是會按照工傷事故作出處理,此時還需要進行相應的認定才行。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律師365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