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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重新鑑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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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重新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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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怎麼重新鑑定呢?程式是什麼?

下面為大家解答工傷鑑定怎麼重新鑑定 :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的,可以再次鑑定。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對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鑑定申請,市鑑定委員會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鑑定。市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