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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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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條件

對於上下班的途中受到傷害的情況多為發生交通事故,此類情形認定為工傷的為: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的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的方法》的規定,職工因為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在規定時間上下班和路線,必須通過生產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沒有自己的責任或責怪自己的主要責任。法律規定,職工發生意外傷害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

公司逾期不辦理的,職工及其家屬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起訴。其相對可以在公司不提出工傷維護的情況下,攜帶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相關證據等事故發生,下班路上,提出工傷勞動保障部門自行維護。

相關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和職工上下班必須走的路線上發生的道路交通、機動車輛事故,職工本人不承擔責任或者不負主要責任的。

有些勞動爭議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中包括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合同約定的最後期限,標準,不支付勞動者住房津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等情況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的勞動關係形式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維護兩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即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明確,用人單位有固定性的勞動支付勞動者、用人單位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如果不知道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建議在傷害發生後尋找能夠識別傷害的人,工傷認定的條件和具體認定標準是什麼,與律師探討一對一的解決方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事故的職工應當為工傷進行認定。

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為工傷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

2、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者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以前或者以後,在工作場所因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缺勤期間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工傷的其他情形。

細則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職工在工作的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死亡的或是在48小時內經過搶救無效死亡的;

2、職工為了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時候受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