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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工傷認定 閱讀(1.95W)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雖然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但這屬於比較特殊的工傷情況,因此在實際進行認定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條件與普通工傷的認定條件不一樣。那到底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

對於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否認定工傷此類的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1、關於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時間上要求在一個合理的時間範圍內,根據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範圍內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但也要考慮遲到或者早退因素,即使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可能是因為職工遲到或者早退,公司可以因職工遲到或者早退而進行處分,但不能因此否認該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也就是此時職工仍有可能構成工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確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上下班與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關係。職工在用人單位規定上下班時間下班,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當然應當認定工傷,但如果不是在用人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下班,比如職工違反工作紀律遲到或者早退,在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仍應認定為工傷。這是因為在工傷保險中,國際通行的兩大原則是用人單位單方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無論職工有無過錯,只要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都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路線因素。

根據江蘇省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6號檔案)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而不是必經路線或者最近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也可以是地下路線,甚至可以是高空路線(高架)或者過江河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絡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順道買菜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都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但如果下班後故意繞行或者與回家的路線方向大相徑庭,或者上下班路程通常需要1個小時,但中途購物花了3個小時,則明顯違背了連續性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3、關於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

也就是說職工發生機動車事故時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而不是中途外出辦事,那樣可能因公外出受到傷害或者因履行職務受到意外事故傷害,都可能構成工傷,但不是因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目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否則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但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二、上班途中遭車禍怎麼追償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或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順序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民事賠償或商業保險賠償、社會工傷保險補償的順序處理。除了醫療費和喪葬費不重複支付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應獲得法院支援。如果勞動者先按工傷事故處理、請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即取得了勞動者向對工傷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索賠的權利、可以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也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申請進行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此時法律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與一般工傷認定條件不太一樣,這個時候要結合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所要承擔的事故責任,然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工傷。一般要是勞動者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話,自然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