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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標準範圍

工傷認定 閱讀(1.3W)
最新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標準範圍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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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下班工傷認定標準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昨日出臺的《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四種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四種情況分別是:(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只要不是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