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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傷認定法規中對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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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傷認定法規中對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認定的?

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在工作單位工作的過程當中由於操作不當,或者是裝置故障等問題而受了傷害的話,這個時候是屬於工傷的,這一點相信大家都能理解,但是現在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出了事故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算工傷的,只是對於上下班途中是需要進行認定的,那麼上下班工傷認定法規中對上下班途中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勞動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認定我工傷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勞動者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之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關於新《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徵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並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同時在合理的上下班的路線上遇到事故受傷的話,那麼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當然加班的話當然是以加班結束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