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託代理人秦X,重慶XX律師。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潼南區臥佛鎮太平XX,組織機構程式碼554XXXX6772-5。
法定代表人吳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吳毅,重慶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XX訴被告重慶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程XX自願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程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XX負擔。
審判長孫健
代理審判員周致餘
人民陪審員龍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