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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XX公司與南通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工傷糾紛 閱讀(1.83W)

原告江蘇XX公司。

江蘇XX公司與南通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彭XX。

委託代理人曹建平。

被告南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嚴XX。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XX公司訴被告南通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江蘇XX公司於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江蘇XX公司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江蘇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995元,由原告江蘇XX公司負擔。

審判員肖紅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