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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蘇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
委託代理人曹建平。
被告南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嚴XX。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XX公司訴被告南通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江蘇XX公司於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江蘇XX公司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江蘇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995元,由原告江蘇XX公司負擔。
審判員肖紅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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