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糾紛>

原告張XX、張XX與被告周XX、佟XX、朝陽縣天衡房地產開XX、第三人朝陽市卓興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工傷糾紛 閱讀(2.22W)

原告:張XX,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

原告張XX、張XX與被告周XX、佟XX、朝陽縣天衡房地產開XX、第三人朝陽市卓興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史鳳軍,遼寧XX律師。

原告:張XX,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朝陽縣。

被告:周XX,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

被告:佟XX,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

被告:朝陽縣天衡房地產開XX,住所地朝陽市。

法定代表人:王XX,執行董事。

第三人:朝陽市卓興XX,住所地朝陽市。

法定代表人:杜XX,執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張XX與被告周XX、佟XX、朝陽縣天衡房地產開XX、第三人朝陽市卓興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張XX、張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向本院交納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四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不予收取。

審 判 長  曹小凱

人民陪審員  賈玉雲

人民陪審員  宋翠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莊XX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