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史鳳軍,遼寧XX律師。
原告:張XX,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朝陽縣。
被告:周XX,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
被告:佟XX,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朝陽市。
被告:朝陽縣天衡房地產開XX,住所地朝陽市。
法定代表人:王XX,執行董事。
第三人:朝陽市卓興XX,住所地朝陽市。
法定代表人:杜XX,執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張XX與被告周XX、佟XX、朝陽縣天衡房地產開XX、第三人朝陽市卓興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張XX、張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向本院交納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四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不予收取。
審 判 長 曹小凱
人民陪審員 賈玉雲
人民陪審員 宋翠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