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男,漢族,生於1970年9月22日,四川省青川縣人,住青川縣XX。
委託代理人何文劍,四川秦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XX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XX。
委託代理人徐XX,四川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歐XX,四川XX律師。
被告左XX(陸),男,漢族,生於1969年1月23日,四川省青川縣人,住青川縣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XX訴被告福建省XX公司、被告左XX(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孟XX於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孟XX申請撤回起訴,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XX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譚錦天
人民陪審員 王自成
人民陪審員 吳言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