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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與福建省XX公司、左XX(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工傷糾紛 閱讀(2.95W)

原告孟XX,男,漢族,生於1970年9月22日,四川省青川縣人,住青川縣XX。

孟XX與福建省XX公司、左XX(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何文劍,四川秦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XX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XX。

法定代表人賴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徐XX,四川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歐XX,四川XX律師。

被告左XX(陸),男,漢族,生於1969年1月23日,四川省青川縣人,住青川縣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XX訴被告福建省XX公司、被告左XX(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孟XX於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孟XX申請撤回起訴,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XX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譚錦天

人民陪審員  王自成

人民陪審員  吳言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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