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XX,男,生於1967年4月29日。
委託代理人賀X,四川頓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呂小喻,四川頓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殷XX,男,生於1963年5月25日。
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葉X,鄰水縣鼎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錢XX,女,生於1963年4月15日。
本院審理的原告呂XX與被告殷XX、四川XX公司、第三人錢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呂XX於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呂XX撤訴的申請系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呂XX撤回對被告殷XX、四川XX公司、第三人錢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呂XX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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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寧XX
人民陪審員包XX
人民陪審員熊維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雷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