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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工傷糾紛 閱讀(2.36W)

一、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1、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係的特徵。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所以,單位對該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二、退休返聘人員工傷處理辦法

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

2、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係,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範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民事法律。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僱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三、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綜上所述,離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的,與用人單位沒有構成勞動關係,在工作中受到人身傷害,應當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如果是僱傭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對其造成的傷害,單位賠償以後,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