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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司法人流程在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經營管理 閱讀(1.37W)

當代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在一個公司他是需要設立法人的,對於公司法人來說需要承擔著相應的責任,當然公司法人也並不是不可以變更的,因此大家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變更公司法人流程在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變更公司法人流程在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一、變更公司法人的具體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那麼要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填寫企業程式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老的程式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資訊(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變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章程要載明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是否調整);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填寫公司新法人簡歷,附1張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

6、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暫住證(原件)。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首先需要在有關部門申請一個公司法人變更的申請表,領取申請表之後填寫完整並且去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更法人之後還需要變更一些其他的事項。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