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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登記的內容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3.11W)

一、信託變更登記的內容是什麼?

信託變更登記的內容是什麼?

1、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檔案中的有關條款。

2、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⑤辭任或者被解任。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檔案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二、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三、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2、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3、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信託是一種以信用為前提基礎的法律上的行為,多半是依照契約或者遵循遺囑的規定,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他人的一種有效行為。其變更也就必須在法律承認的基礎上得以實現。信託關係一旦成立,也就對信託當事人產生了法律效力,與大多數權利一樣,信託自然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