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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變更管理方式的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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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都將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作為信託檔案的選擇性內容,由信託關係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規定於信託檔案中。總體來看,家族信託中信託財產管理方式變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家族信託變更管理方式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信託檔案另有規定

信託檔案規定家族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變更,大體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在委託人信託檔案中作出相應的權利保留,明確其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權利,以便在需要的情況下自行作出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決定,更好地實現信託目的。二是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授權受託人,允許受託人在特定情形下或認為需要時,對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進行變更。三是委託人授權財務顧問、保護人等,允許其在特定情形或認為需要時,對家族信託財產管理方式、投資範圍及比例進行變更。在家族信託實務中,委託人可以選擇以上一種方式並在信託檔案中明確約定,也可以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進行組合,例如在信託檔案中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共同決定投資配置。

(二)情勢變更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如今該原則已適用於方方面面,包括家族信託的設立與變更。

家族信託設立後,可能發生當事人當初未能預料到的情形,從而導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顯然不利於實現家族信託的目的。

第一,家族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改變有其必要性,家族信託財產管理方式在信託成立時即被規定在信託檔案中,而這類規定主要是根據信託成立時的經濟狀況和背景而制定的。

第二,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允許受託人在特殊情況下或認為需要時,改變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第三,委託人授權財務顧問、保護人等,允許其在特殊情況下或認為需要時,改變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投資範圍和比例。

在家族信託實踐中,委託人可以選擇上述方式之一併在信託檔案中明確約定,也可以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式進行組合,例如,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決定投資配置的信託檔案。

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之基礎發生動搖或喪失,在此情況下,允許更改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但條件是繼續維持合同原效力顯失公平。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定條款或撤銷合同,超越合同雙方的約定意志,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獲得的利益和風險,追求公平、公正的價值目標。今天,這一原則已經應用於各個方面,包括建立和改變家族信託。家庭信託成立後,可能出現當事人在最初就沒有預料到的情況,從而導致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規範。

因此,改變信託財產的管理人是不允許的,這顯然不利於家族信託目的的實現。

在我國的家族信託實務中,對於股權家族信託而言,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通常會保留相關的權利,以實現其對企業的控制;對於其他型別的家族信託來說,委託人根據其財富形式及要求,通常在信託檔案中僅規定信託財產管理原則和大致方向,並不具體規定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