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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當事人包括哪幾種人

信託糾紛 閱讀(3.25W)

一、信託當事人包括哪幾種人?

信託當事人包括哪幾種人

信託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1、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是讓渡財產或者財產權的人,其要求是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

2、受託人是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人,除了事先約定好的報酬之外,不享有信託財產所帶來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與委託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不能擔任受託人,因為受託人需要以自己名義處理信託事務,並承擔相應色責任和義務。

3、受益人是享受信託收益權的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為取得的信託收益支付任何對價,所以理論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可以是信託的受益人。但在實際中,出於防止洗錢和行賄受賄的可能,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以與委託人具有血緣關係為佳。

二、信託當事人三者的關係是什麼?

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還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人不是同一信託受益人的,稱為他益信託,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的,稱為混合益信託,是唯一受益人的,稱為自益信託。

一般來說,民事信託的委託人是一個人,受託人可以一個也可以多個,受益人沒有限制。而在我國融資型信託中,一般為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有多個,受託人只有一個。

三、信託客體指的是什麼?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1、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的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2)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3)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4)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5)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信託就是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成立的一種委託關係,以財產管理為主要行為,目的就是能夠獲得相應的利益。當事人是信託關係中不可或缺的存在,信託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他們在信託關係中各有相應的地位,發揮著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