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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稽核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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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合同稽核要點有哪些?

信託合同稽核要點有哪些?

1、信託產品的預期過往收益

銀行投資模式的預期過往收益一樣,信託產品的預期過往收益是投資者考量信託產品的一個重要因素。固定過往收益類信託合同揭示的過往年化收益率,往往是扣除了相關費用之後,包括信託報酬、保管費、監管費、渠道費等。但也有信託公司收取1%的認購費。另外投資者還需要重點了解產品的過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過往收益類信託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過往收益,投資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也有部分信託產品是按季分配過往收益。

2、信託產品投資期限

一般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是不能夠贖回的,具體條款都可以在信託合同中找到。有些信託合同規定,實際操作會根據專案運作狀況,或者期滿之後延期幾月結束的情況,或者提前兌付的情況而定。投資者選擇購買信託產品,一定要合理進行時間匹配,目前產品多分為一年以內(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長期)。

3、信託產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資一樣,考慮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本質上是讓投資者全面認識信託產品的風險,其中包括政策風險、專案經營風險、不可抗風險等。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到最低。

對於投資者來講,考察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關鍵是要看融資方的實力、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擔保措施的具體情況。當然,還要留意投資去向的行業景氣程度,比如當前的能源礦產類的信託風險相對較大。

二、信託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對財產進行處分的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所以通常一個信託合同進行稽核,都是會對產品進行收益上的稽核,這個收益主要是包括該產品的預期收益和它的具體過往收益,這個收益是不可以亂預期的,通常是根據他的具體過往收益來進行一個比例上的推測,同時這個信託產品必須是有投資期限的。產品的安全性是否可靠,它的風險性是否可控,都是在稽核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