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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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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受益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信託受益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尤其重要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託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基信託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程式

1、信託受益權依法可以轉讓,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由原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證件,個人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前往代理網點辦理。

2、在代理網點稽核有關證件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寫《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網點稽核無誤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3、辦理受益權轉讓時,代理網點會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0.1%作為轉讓手續費,付款方式為現金付款。

4、信託受益權轉讓後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於辦理轉讓之日後20日後到代理網點領取中信信託蓋章後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

三、如何進行信託變更

(一)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檔案中的有關條款。

(二)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第3、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5、辭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檔案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在信託的處理規定中,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以及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