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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遇到法定假期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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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遇到法定假期怎麼計算?

一、請病假遇到法定假期怎麼計算?

病假時間是按日曆天數計算的,遇休息日,法定假日不順延,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的“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明確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即請病假遇到法定假期是包括在內的。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病假工資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病假工資計算的基本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計算係數×病假日。可見,影響病假工資計算的主要是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係數兩部分。現行法律正是通過對這兩個部分計算標準的界定,把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於正常工資待遇。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資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計算病假工資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可見,病假工資計算基數並非最低工資標準,更非最低工資的80%,而是《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三個原則,但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資係數

計算病假工資時,病假工資基數確定後還要確定病假工資係數。

當勞動者連續休假在六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的勞動待遇稱為病假工資,當勞動者連續休假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停發病假工資,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的病假待遇稱為疾病救濟費。

綜上所述,員工如果因為生病導致短時間之內不能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員工提供的病例或者診斷書給予一定時間的病假。病假期間的薪資最低不能低於原崗位薪資的60%,根據員工在司工作時間的不同,享受到病假期間的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