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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立案後多久調解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2.31W)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係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糾紛。訂立了婚約,不等於雙方將來就一定會結婚,一旦雙方結婚不成,就會對此期間的財產往來形成糾紛,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實踐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內,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籤領原告的訴訟材料。如果是涉及到婚約財產糾紛的案件,法官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會一併徵詢被告的調解意見。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如果雙方都願意,由雙方各自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主持調解。在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法院在開庭後會擇日宣判。在法院判決之前,只要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意見,且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院會按照雙方的意思,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婚約財產糾紛立案後多久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