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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糾紛】離婚之後為財產糾紛不斷 | 申請再審助調解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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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糾紛】離婚之後為財產糾紛不斷 申請再審助調解好聚好散

案情簡介

2001年,富陽市場口鎮華家村村民華某於外地來富打工者文某相識,文某見華某老實可靠,兩人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後結為夫婦。婚後,兩人與華某的母親一起生活,2004年11月27日,雙方生育一子。一家四口雖然生活不是很富裕,但還算其樂融融。剛結婚時,華某眼睛已有問題,但在富陽市某企業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年收入在25000元左右。文某在2003年年初時亦開始在場口鎮上的私營電鍍廠打零工,收入不是很穩定。兩人的收入雖均不高,但省吃儉用還略有結餘。

2004年年初,文某懷孕之後就不再上班,整個家庭全靠華某一人支撐。為了整個家庭,華某在外努力工作,將全部所得均交給文某管理與支配。2008年 7月與9月,華某家庭所在的場口鎮華家村兩次按人頭向各家庭分發土地徵用款,華某家庭所得共計人民幣88520元。兩筆款項均由文某到村委會簽字領取。

2008年12月起,華某的眼疾日漸嚴重,給生活起居造成極大不便,文某非但不體諒華某,還經常與華某爭吵,兩人感情不斷惡化。同時,華某意識到文某有轉移財產的情況。

2009年4月14日,雙方在爭吵過程中,文某報警,在民警的調解下,形成了一份《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雙方在調解書中確認在文某處存單有9萬元改存到兒子名下。雙方共同借給華某姐姐華某娟處的1萬元債權一併存入兒子名下。此後,文某離開華某在他處生活,兩人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華某也因眼疾惡化,生活狀況每況愈下。協議書簽訂後不久,文某便提起訴訟,要求與華某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兩次訴訟,富陽市人民法院2010年8月1日作出判決,判決華某與文某離婚,並根據協議書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為10萬元,華某須支付給文某5萬元。兒子歸華某撫養,文某每月支付給華某撫養費300元。判決書生效後,文某隨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未從未支付過撫養費。

2011年年初,場口鎮華家村再次進行土地徵用款分配,村會計見華某生活困苦,告知其2008年分配土地徵用款時的具體情況,並將分配徵用款時由文某簽字領取的分配表影印件交與華某。華某拿到該兩份證據後,意識到當初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有誤,便前往富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諮詢,富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稽核後,指派浙江立峰律師事務所楊健律師承辦此案。楊律師承接此案後,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發現此案的操作難度非常大。一則,一審判決書已經生效,要否定其認定的事實,僅憑華某手上的兩張影印件,尚且無力;二則,即便該兩份證據被認可,土地賠償款是2008年分發的,華某與文某離婚系2010年之事,8萬餘元的土地賠償款並不多,文某大可辯稱該筆費用已用於家中四人的共同生活,離婚時的財產系通過其他途徑積累。且文某目前在外生活,行蹤不定,文書送達也是不小的問題。華某的態度則比較堅決,他認為,文某發現他眼疾日漸嚴重之後,對他的態度越來越差,也不管兒子的生活,還不停地轉移家中值錢的財物。一審判決書生效之後,文某馬上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前往華某家瞭解情況後,對華某也表示同情;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文某卻絲毫沒有履行。華某稱,當年的9萬元存款基本由土地賠償款構成,這筆費用作為家庭儲備存款,兩年間的開銷系來源於其他收入。無論如何,既然現在有了新的證據線索,華某希望能啟動程式,盡力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楊律師瞭解了當事人的態度後,開始擬定訴訟策略,甚至考慮過“曲線救國”,以華某母親兒子作為原告起訴華文二人將家庭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因法定代理人身份與被告身份重疊,老人行動不便等原因放棄。最終,楊律師決定以最直接的方式啟動程式——申請再審,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

申請再審畢竟不比普通訴訟,其文字表述及證據材料的門檻都比較高,通過兩次立案,2011年8月,楊律師終於將申請材料遞交進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確認影印件的真實性。無論最終走向如何,華某維權的最後的司法程式已經啟動。立案之後,杭州中院通過華某提供的手機號碼,順利聯絡到了文某並進行了送達,安排於10月進行法庭調查。當日,華某文某及雙方的代理人皆出庭參加。法庭調查時,一方面,文某方承認了其領取土地徵用款的事實,亦認可其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另一方面,如之前所料,文某方也作出了土地款已經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離婚時分割的系其它夫妻共同財產的答辯。文某作出這樣的答辯意見,基本上已經在宣告華某此次維權的失敗。兩年時間,8萬餘元用於家庭四人的開銷非常自然,何況其中還有一學齡兒童。沒有其他有力證據的情況下,華某很難再要求中院推翻基層法院的生效判決,重新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想要為華某爭取權益,唯剩調解一途。根據法院的判決,文某須支付華某合計42000元的撫養費,而華某還要履行支付文某5萬元費用的義務。

楊律師提出,不如請文某作出些許讓步,將該兩筆費用直接抵消,小孩醫療費、撫養費憑票據各半承擔的內容則不變。可能是因為了解華某狀況,知道再向其拿到5萬元有難度,文某經過考慮,同意了該方案;承辦法官也認為若能如此結案,是比較理想的結果。反倒是華某,總覺得文某欠他太多,法庭相見又分外眼紅,情緒作祟,不願善罷。為此,承辦法官和楊律師輪流做他工作。楊律師告訴華某,這個方案首先在表面上已為他爭取了8000元的利益,其次結合文某本系外來人員,目前已準備離開富陽的情況,該方案的代價或許比表面上的還小。文某一旦離開,即便以後起訴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甚至是提高撫養費數額,最終得到的很可能只是一張無法執行的法律文書。最後,或許是意識到該方案確實對他有利,或許是感受到楊律師幫助他的誠意,華某雖心懷不甘,還是接受了這個方案,雙方當庭簽署了調解文書。一樁心事總算有了結果,華某可以徹底撇開這段失敗的婚姻,憑藉最近學到的推拿技能,開始新的生活。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系一起離婚及財產分配方面糾紛,當事人摻雜了不少主觀情緒。在一審時,其實存在很多操作空間,然而華某的一審代理人操作得並不到位,沒有最大限度維護華某的權益。我國法律為二審終審制,一審判決下達後,當事人不在送達判決書之日起15日上訴,一審判決書隨即生效。生效判決書認定事實可以直接作為他案依據事實,很難推翻。此外,我國法律設定了再審程式,可以對生效判決重新審理,但啟動門檻較高。證據方面,對於本人取得確實存在困難的證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本案便是依據新證據線索申請再審,再審過程中,面對庭審狀況已經向不利於當事人的方向發展的狀況,承辦律師及時分析對方的心理,提出了一個有利於當事人,對方也不難接受的調解方案,以放棄較難爭取的權利為代價免除了當事人切實所負之債務,也算在合法範圍之內,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一個很好的結果。

裁判結果

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