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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多久會通知進行調解

調解並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只有特定範圍內的民事案件,法院會先行調解。應當先行調解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糾紛、相鄰關係糾紛等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實踐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內,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籤領原告的訴訟材料。
如果如上述提到的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會一併徵詢被告的調解意見。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如果雙方都願意,由雙方各自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主持調解。在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法院在開庭後會擇日宣判。在法院判決之前,只要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意見,且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院會按照雙方的意思,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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