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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的調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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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的調解原則

核心內容:婚約財產糾紛的原則有首先立足調解雙方和好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性質。

婚約財產糾紛發生於未成或雖然結婚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的年輕人之間,雙方由於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雙方父母實際參與其中,矛盾往往較難調和。在實際調處中應當注意:

(一)首先立足調解雙方和好

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願結婚或結婚後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約財產糾紛。實際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著手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現和好願望,要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父母因情緒性對立而阻撓青年人和好。

(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性質

情侶雙方互贈禮物是常見的事。一旦雙方分手,贈送的禮物是否歸還,首先要準確確定贈與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屬於彩禮,是基於風俗習慣定親所用,則應當予以歸還;如果屬於價值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檔耐用品(攝像機,彩電)等,屬於與結婚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則是附條件的贈與,也應當返還。如果財產出現正常的損壞或折舊,一般不考慮支付賠償。至於情侶之間平時正常外出消費或購買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處理。因此,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情況,引導雙方區別對待,就可以有效縮小雙方的矛盾和心裡差距,逐步達成一個合理的調解方案。

相關法律知識:

婚約財產法律關係的獨立性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六禮”中,婚約是締結婚姻關係的必經程式,婚約一經訂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無故違約要受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知情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還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而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父母,即所謂“父母之命”。

到了近代,婚約已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