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合同糾紛 閱讀(3.1W)

一、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立案後,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的庭審流程是什麼?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6)調解無效的,依法宣判。

即便沒有正當理由,可是,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書面合同,雙方簽訂的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有效,對解除合同協議的法律效力產生糾紛的,應該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