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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財產分割 閱讀(2.51W)

一、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離婚財產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注意事項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對於離婚案件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於實際而定,對於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存在私自轉移財產等情況的,顯然是對另一方造成的侵害,這種情況下,即使已經進行了財產分割,當事人也是可以繼續提出財產分割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