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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去哪些部門備案?

建築工程法規 閱讀(2.38W)

一、建築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去哪些部門備案

建築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去哪些部門備案?

關於工程備案,可以前往建設局業務收文視窗直接辦理。憑備案受理回執領取辦理結果。根據國務院發改委發文,地方制定相應的辦法執行的。各個階段有各個階段的備案要求。在需要辦理時,到城建或建設局等相關單位領取表格,一項項按要求提供資料即可。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都市計畫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過期延期審批程式

1、市建設局辦事大廳一號視窗收驗材料。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即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延期申請,當場製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

2、自收到之日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簽發加蓋東莞市建設局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准予延續決定書》。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延期的,製作《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傳送當事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注:申請單位對專案登記的辦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設廳)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