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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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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量保證金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缺陷責任期到期以後就應該歸還質保金。

參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何解決?

1.根據《合同法》第281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裝置的質量負責。”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3.《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返修、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三、施工方案造成質量缺陷責任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為,原則上施工方案的制訂是施工單位的的責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的。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參與了施工方案的制訂,即與施工單位一起共同制訂了施工方案,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同意並在施工方案上簽字,則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考慮到具體施工方案的制訂,需要經過比較長的時間,是專業技術要求。

能夠看出,工程質量保證金時間應該是雙方在合同中協商好質保金的歸還時間的,比如針對工程的缺陷責任期,雙方如果約定的時間是一年,最長不能超過兩年的時間。缺陷責任期之內都沒有發生任何的工程質量上的缺陷問題,那麼等到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已過,建築單位就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質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