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保證金糾紛>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是怎麼規定的

保證金糾紛 閱讀(8.97K)

相信從事建築工程的人員,對於工程質保金的問題肯定並不陌生。工程質保金在法律法規當中有著相應的約定,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相關人士對於工程質保金的相關問題還是應該有所瞭解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是怎麼規定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是怎麼規定的?

這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可以約定達到期限後一次性返還,也可以約定到一定期為時段,分期返還。質量保證金一般是約定在工程款結算時扣留相應的比例與數額(按合同約定方式與數額)。

二、質保金的主要功能

專案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專案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專案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專案工程出現的缺陷(即專案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專案工程質保金按專案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專案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三、 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針對工程質保金的退還規定,還是根據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的內容來進行的,可以分期返還,也可以一次性返還。但是如果在質量保修期的過程當中,工程質量出現什麼問題的話工程質保金是有所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