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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退回時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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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完工以後,建築單位會在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中扣除一部分用作工程質量的保證金,這一部分資金是在工程的缺陷期內使用的,如果缺陷期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那麼建設單位就可以拿工程質保金用來維修,從而保障工程的質量問題,而沒有工程質保金和剩下的工程質保金則要在工程質保金退回時間的法律規定內進行退回。

工程質保金退回時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工程質保金的扣除比例

1、合同法裡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2、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

二、工程質保金退回時間的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工程質保金的扣除比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約定扣除比例,相應的工程質保金退回時間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自行約定,一般工程質保金的退回時間根據工程的缺陷期制定,可以是六個月或者十二月等等,到了工程質保金退回時間的,就要在規定時間內予以退回,逾期的則需要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