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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保證金糾紛 閱讀(2.2W)

為了使工程的質量得到保障,與工程相關的當事人都紛紛採取了一些措施抑制會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對於承包方和發包方,會在簽訂承包合同時約定預留一部分的質保金,再質保期過後再歸還,具體來說,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在合同中對保脩金約定常見的問題主要有合同條款及附件約定相矛盾,將保修期滿作為返還保脩金的條件,以及隨意更改經過招投標程式所訂合同對保脩金的約定等。

因此,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保脩金的返還建議約定為:“保脩金在工程竣工2年後七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要約定為“保修期滿後返還”,因為法律規定的工程保修期最長為建築主體設計使用年限。同時,在返還時是否支付利息也需要明確約定,防止發生爭議。另外,由於《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因此,如果雙方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而更改保修期將是無效的。

具體條文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範對工程質保金的退還方式、期限沒有嘔出明確性的規定,需要承包方與發包方協議確定,一般來說,會在質保期過後即歸還。對於發包方不退還的,承包方可以請求退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