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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標準分類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2.48W)

現時代有許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導致許多質量不好的工程,而這種工程往往會導致人員的傷亡,那麼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我國對於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標準更加嚴格,同時,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下關於工程質量事故賠償的標準的問題。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標準分類是怎樣的?

一、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標準類別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處理職責

(一)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⑴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⑵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⑴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⑵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⑶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⑴工程倒塌或報廢;

⑵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標準中的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釋出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處理職責各部門、各專業工程,各地區、不同時期界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標準尺度不一,通常按損失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

1、一般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是指由於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準,需加固補強,且直接經濟損失在直接經濟損失在直接經濟損失在直接經濟損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萬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質量事故由相當於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進行處理。

2、嚴重質量事故是指建築物明顯傾斜、偏移;結構主要部位發生超過規範規定的裂縫,強度不足,超過設計規定的不均勻沉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壽命;工程建築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處理。

3、重大質量事故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即為重大質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按建設部規定,重大質量事故根據造成損失大小、死傷人員多少又分為四個等級。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在24H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三、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職責為:

凡三、四級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提出處理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二級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提出處理意見,報到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務院部委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以上就是對於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標準的賠償標準這個問題的解答了,由上面可以看出來,我國的工程質量事故分為三個不同的標準,每個標準所伴隨的賠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如果事故存在一定人數的人員傷亡,那麼賠償金額一般在百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