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建設工程糾紛>工程質量糾紛>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有哪些規定?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66W)

工程質量事故是造成建築物或構建物質量缺陷的重大危險源之一,在日益成熟的建築技術條件下,工程質量事故應積極的預防並從源頭進行加強管理。下面小編就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有哪些規定的問題為你詳細講解,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是如何產生的及相關內容。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有哪些規定?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諮詢、施工、材料、裝置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執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一、分類標準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說明: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佈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釋出);.《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釋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釋出)等7個部令;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二、工程質量事故事故類別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這兩個條件對社會帶來的影響都比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產生原因也分為質量原因和事故原因,質量原因主要是對工程事故的質量產生的事故進行詳細的劃分。事故原因是針對過程中由於操作或管理產生的事故進行劃分。這裡大家還要結合自身的建築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