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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分類處理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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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建築是一類涉及比較廣的事件,相關的工程質量在我國的相關部門的管理下要求一直都較為嚴格。我國對建築工程的事故處理也做了較為詳細的分類。有修補、加固、返工、限制使用等多種方式,保證建築物的安全,符合我國相關居民的使用。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處理有哪些方法

一、工程質量事故分類處理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⑵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諮詢、施工、材料、裝置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執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二、事故定性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分類標準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佈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釋出);.《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釋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釋出)等7個部令;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三、事故類別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相關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一經發現這類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要積極地上報監理進行核實。核實後進行相應的補救措施,達到相對的安全使用標準,符合我國相關個人和單位的使用要求,以免日後造成更大的隱患,對我國的社會安全帶來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