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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21W)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法律責任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建築法》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法發包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的;

(四)建設單位設定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三、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專案,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綜上所述,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主要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進行行政處罰,要想保證建築工程的整體質量,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隨便把工程發包給個人,這樣根本沒辦法保障工程質量,一旦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是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