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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責任劃分等級

工程安全事故糾紛 閱讀(2.02W)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工程事故等級的劃分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受傷和死亡人數或直接對經濟造成損失的,具體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

工程事故責任劃分等級

一 .特別重大事故:係指死亡人數可達30甚至以上,或者是受傷人數達到100人以上。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億人民幣的可達到特別重大事故的等。

二. 重大事故:係指死亡人數可達10以上不足30人,或者受傷人數50以上不足100人重傷者。造成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三.較大事故,事故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不足10人的,或者受重傷人數在10人但是不足50人的,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到5000萬元之間的。

四. 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或者受傷人數10人以下,以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

還有一種為輕微事故,即無人受傷或死亡,沒有直接經濟的損失。

以上條件均為或者的關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定其性質。其他行業還有相對應的事故標準。

而我國根據安全事故的型別的不同又進行了不同行業的進一步的細分,包括火災事故的嚴重程度的分類(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船舶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還有建築事故。

而不同行業的事故等級依據基礎的四項等級事故的劃分標準,針對性的分為特別重大的事故,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

在火災和過程中不是因為直接原因導致人員傷亡的,均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範圍。以發生火災原因死亡7天以內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