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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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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訴訟離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通常情況下會在三到六個月內審結。具體來說,簡易程式審理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或者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收到調解書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或調解不服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進行申請再審。

二、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只要開庭代表著此案件就能依法審理,一般只要案件簡單而且證明也比較齊全的話 ,那麼所用的時間就會更短一些。如果遇到案件比較複雜的,那麼也是可以申請延長的。所以,訴訟離婚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合法收集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