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法院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離婚 閱讀(1.83W)

一、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法院離婚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訴訟案件開庭後幾天判決,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一宗訴訟案件的一個審理程式法院只開庭一次,當然也存在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但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離婚案一審開庭後休庭擇日宣判是指定期宣判,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這個時間由法院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沒有統一標標準的法定時間。在實踐中,什麼時候下判決,應該根據法院是否當庭審判來決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夫妻起訴離婚,當事人要準備離婚訴訟狀提交到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後,開庭之前向當事人送達文書。法院從開庭到做出判決的時間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不會超過法院審理期限。法院在一審沒有做出離婚判決,原告還可以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