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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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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般來說,如果不復雜的離婚訴訟,在開庭後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裡,承辦法官會作出判決書,並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

法律對庭審後什麼時候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後什麼時候判決有相關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民訴法規定,簡易程式應在法院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普通程式應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畢。一般來說,離婚糾紛都不是很複雜的事情,基本上都是簡易程式審理。三個月內應該是會有一個判決的結果。如果判決一方不服判決內容,在接到判決書之日的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會從接受案件後,在三個月內審結。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即生效。如果雙方對判決結果沒有不滿意的,沒有人提起上訴,那麼在十五天上訴期過後,該份判決書即生效。

簡單說,如果僅有一審程式,用簡易程式審理最遲三個月加十五天。如果有二審程式,則再一審程式中再加上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式(一名法官審理)的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式(單訴3名以上法官審理)的審限是6個月,簡易程式也可轉成普通程式。兩者的期限都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在期限內(即3個月或6個月)就應判決並送達判決文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報法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這個延長的時間不確定。

判決後,就沒有法院審判庭什麼事了,甲和乙私下裡協商的相關事宜,已經和法院的審判庭沒有什麼關係了。既然已經有判決了,也就不用撤訴了,而且也撤不了了。法院不用出手續,也不會出手續的。如果甲在收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五天內沒有執行的話,乙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的受理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 既然已經判決了,而且已經生效,所以就不存在什麼再去法院撤訴的事情了。一旦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可以形成書面文字,雙方將該協議交到人民法院,存入原案件檔案即可。 法院不必出具任何手續。法院作了判決,就是說該案件已經審結,不存在撤訴或退費的問題。對於雙方在判決生效後所達成的協議,如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判決。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方式,我們都應當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離婚的法律流程,例如孩子的撫養權以及離婚財產的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