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起訴離婚開庭後多久判決書會下達?
第二次起訴離婚多久判決書也是一審程式。
一審程式的審限有兩種:
第一,簡易程式,簡易程式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
第二,普通程式,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二、離婚訴訟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說後,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
離婚必經階段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離婚訴訟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在當代社會,離婚的當事人一般都具有普遍的特性,也就是比較著急,既然已經提出了訴訟離婚,那麼就希望判決離婚,儘快生效,但是從法院受理案件到審理案件,一直到下達判決書,是存在著一個過程的,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的是六個月。